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新北市營建工程資訊整合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在向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依法向您告知下列事項,當您勾選「同意」,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局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應登載資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二、 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局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連絡電話與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與方式
1.本局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利用地區為臺灣地區。
2.本局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宣告之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3.本平台利用各項網路資源服務使用紀錄,進行總體流量、使用行為研究及加值應用,以提昇網站服務品質,不針對個別使用者分析。
四、 個人資料之提供
1.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本平台將無法受理案件申請。
2.請依各項需求提供您本人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平台申請修正。
3.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您將損失相關權益。
五、個人資料之保密
本局將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
本局將於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六、當事人就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本平台保有您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請求查詢或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5)請求刪除,惟因本局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局得拒絕之。
若您欲執行上述權利,而損及您的相關權益,本局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 條規定,本局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 同意書之效力
1.當您勾選「我同意」完成簽署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的內容。
2.本局保留隨時修改本同意書之權利,內容修改時將於本平台公告,不另作個別通知。
3.上傳至本平台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有關資料,不得有偽造、變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提供與實際情形不符之資訊,
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上傳,除應負申報不實之刑事責任外,並依法加倍追徵應繳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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