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修改
問卷調查
注意事項宣告
如未於繳款單所示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請回環保局重新辦理申報。
依空污法規定,途期未繳納者將於期限次日起加徵滯納金:途期30日仍未繳納者,將加計利息並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為工商廠、場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以匯款方式繳款,受款人請寫【戶名:新北市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污防制基金;帳號:027-038-10208-5】,並請註明【管制繳號】。
另若以支票繳款,受款人請寫【限繳營建工程空污費,帳號:027-038-10208-5】,並請於收據上註明【管制編號】後併同第六聯(存查)單上傳營建空污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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